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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admin 2024-11-14 14:36会计 19 0

本文目录导读:

  1. 征收管理
  2. 使用管理
  3. 监督与检查
  4. 法律责任
  5. 附则

为了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残疾人就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甘肃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即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收管理

(一)征收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对象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二)征收标准

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依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计算,具体比例由甘肃省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

(三)征收程序

保障金的征收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应将征收的保障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使用管理

(一)使用原则

保障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就业服务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

(二)使用范围

1、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包括为残疾人提供创业资金支持、创业培训和指导等。

2、职业技能培训:为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3、就业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职业介绍、岗位开发等就业服务。

4、其他相关活动:包括为残疾人提供文化教育、医疗康复等服务的支出。

(三)使用程序

各级残联负责制定保障金使用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使用单位应按照计划使用保障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监督与检查

(一)监督机制

各级财政、税务、残联等部门应加强对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查。

(二)检查方式

各级财政、税务、残联等部门应定期对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对于挪用、侵占保障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回被挪用、侵占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二)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力度。

(三)本办法的修订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提出修订建议。

通过实施本管理办法,我们期望能够进一步促进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发展,为残疾人创造更加公平的就业环境,实现其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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